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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各方責任主體: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促進工程建設各方加強管理、依法建設、誠信履約,有效制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促進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健康有序開展,依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53 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招投標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建設項目中標建造師(監理師)電子押證及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建設項目中標建造師(監理師)電子押證及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9月22日
呼和浩特市建設項目中標建造師(監理師)押證及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促進工程建設各方加強管理、依法建設、誠信履約,有效制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促進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健康有序開展,依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53 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維修、拆除、設備安裝等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旗、縣、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中標工程建造師(監理師)證件電子押證及變更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要求的項目負責人是指已進行注冊的建造師(監理師)和取得注冊資格證書的建造師(監理師),以下簡稱建造師(監理師)。
第五條 建造師的職業范圍嚴格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監理師在本市執業范圍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單位建造師、項目總監進行資格審查。
第七條 市、旗、縣、區招投標管理機構在辦理中標通知書時,負責對本級招投標監督備案建設項目的建造師(監理師)進行備案,并辦理電子押證手續。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建造師(監理師)電子押證期限應當從領取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之日起,至建設項目臨近竣工止,為一個工作管理周期。
當其負責管理的施工(監理)項目臨近竣工,并已經向發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提供由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署意見的書面材料,由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情況屬實后,方可辦理電子解鎖手續。
第九條 建造師(監理師)一般不得隨意更換。如確需更換,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方可辦理變更手續。繼任建造師(監理師)的資質等級、業績不得低于中標建造師(監理師),且應符合招標中資格審查關于建造師(監理師)的相關條件要求。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施工(監理)企業提出申請,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更換建造師(監理師):
(一)發包方與建造師(監理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監理)合同的;
(二)因工作調動、辭職或被單位除名,且已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因工作調動調離原單位的,還須完成新注冊單位名稱變更登記);
(三)確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責的(需提供地、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原件);
(四)被依法撤銷注冊或吊銷建造師(監理師)注冊證書不能履行職責的;
(五)受限制進入建筑市場等行政處罰,或者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建造師(監理師)的。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一)款情形外,確需變更建造師(監理師)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中標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相關資料,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經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核準后予以備案。
(一)印證變更理由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擬繼任建造師(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擬繼任建造師(監理師)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和相關業績材料;
(四)經繼任建造師(監理師)本人簽字確認的擬上崗到位的《項目管理委托書》。
第十二條 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責進行變更的,原中標建造師(監理師)在6個月內不得在其他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中擔任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未進行建造師(監理師)變更,擅自更換該建設項目施工管理的建造師(監理師)或建造師(監理師)長期不在崗的,經查實,依法對企業予以處罰,同時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 中標單位在建造師(監理師)變更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變更不予通過,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在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過程中,使用的建造師(監理師)證件為克隆證、假證的,除沒收證件、取消投標企業投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外,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 加強項目標后履約情況跟蹤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對項目標后履約情況、施工單位工程項目部及建造師、監理單位現場監理人員等在崗履職情況進行抽查,并將結果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對標后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管理的通知》(呼城建委發〔2013〕4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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