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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縣、區建設行政主任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鼓勵先進,懲戒不良企業,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爭優創先,經研究決定,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在投標活動中進行獎優罰劣。由市級(含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一定規則和標準評定的優質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榮譽及獲得信用優秀企業稱號的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給予加分鼓勵。上一年度發生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質量事故及被評為信譽不良的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上訪事件的企業在投標活動中給予扣分,以示懲戒,執行依據以市級(含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題發文為準。
一、加分原則
1、獲得市級優秀榮譽的企業,每個獲獎榮譽最高可加總評分的1%;獲得自治區級優秀榮譽的企業,每個獲獎榮譽最高可加總評分的2%;獲得國家級優秀榮譽的企業,每個獲獎榮譽最高可加總評分的3%。同一企業多次獲獎,可累計加分,同一項目所獲獎項不重復計算,評分年度和累計最高分由評標細則確定。
2、投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獲得市級優秀榮譽,每個獲獎榮譽最高可加總評分的0.5%;獲得自治區級優秀榮譽,每個獲獎榮譽最高可加總評分的1%;獲得國家級優秀榮譽,每個獲獎榮譽最高可加總評分的1.5%。同一個人多次獲獎,可累計加分,同一項目所獲獎項不重復計算,評分年度和累計最高分由評標細則確定。
3、優秀企業和優秀個人的獎勵加分互不影響,在同一項目的投標活動中可累計,評分年度和累計最高分由評標細則確定。
二、扣分原則發生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市級上訪事件的企業或被評為信譽不良的企業,每項最高可扣總評分的1%;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自治區上訪事件的企業,每項最高可扣總評分的2%;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去中央上訪事件的企業,每項最高可扣總評分的3%。同一企業多次發生不良行為,可累計扣分,不受評標細則限定。
三、執行和行政監管市屬各級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加分、減分政策,切實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鼓勵先進,督促企業向好發展,為我市建筑市場輸送優良的建筑業企業,使全市建筑質量安全總體水平進一步提高。執行情況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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