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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認真做好全年的安全監理工作。
目前各工程項目陸續進入開復工階段,請各項目監理部認真貫徹2012年全區建筑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提前采取預控監管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企業安全保證體系,提高施工現場防護質量,加強監督管理,為建筑業平穩健康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一、開復工后,各項目監理部要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現場的施工腳手架、支撐架、大型起重設備,“三寶四口”、臨邊防護、現場臨時用電等進行一次大的檢查,合格后方可簽署開復工報告。
二、項目監理部同時要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1) 安全監管內容是否納入監理規劃,以及在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中是否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規定。
(2) 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和操作資格證書情況。
(3) 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
(4) 審核施工企業應急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情況。
(5) 審核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是否符合投標時的承諾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達標情況。
(6) 復查施工單位施工機械和各種設施的安全許可手續情況。
(7)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不審批。
(8) 加強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9)對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及時責令停工整改。對不按要求整改的,必須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三、對基坑開挖、起重機械、使用等違規現象進行重點整治。
今年春季的現場檢查要突出起重設備和基坑開挖的安全專項檢查。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嚴格起重機械產權備案、使用登記制度,加強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拆卸過程各環節的監管,嚴格遏制不履行安裝告知、不進行安裝檢驗、擅自拆除等行為。基坑的防護,要重點檢查基坑開挖前要對現場周邊環境進行安全評估并按規定實施防護;基坑開挖后施工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要有邊坡及毗鄰建筑物的變化情況記錄。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嚴格按照方案組織實施,嚴禁隨意變動經過審查的施工方案。
各項目部接到此通知后,對所監管的工程項目要發專項監理通知單,要有文字記錄歸檔,落實情況請于10日內報質量安全部。
特此通知
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內蒙古萬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12年3月16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內建建(2012)45號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為了切實加強全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明確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遏制因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卸等作業導致的建筑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大幅上升的勢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現場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監督管理工作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負責。
二、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安裝、使用單位辦理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完全法律責任。
(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備案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必須審核:
1、設備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產品制造許可證原件;
3、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
4、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原件;
5、設備購銷合同、發票原件;
6、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安裝證明原件。
7、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和設備臺賬原件。包括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核驗時所提供材料必須和申請產權備案建筑起重機械相符。
由具體審核人員和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只在工程所在地有效。
(二)、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必須審核:
1、《內蒙古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證》原件;
2、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原件;
3、安裝(拆卸)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4、安裝(拆卸)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原件;
5、安裝(拆卸)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書原件;
6、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原件;
7、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原件;
8、安裝(拆卸)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原件;
9、安裝(拆卸)單位參加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原件;
10、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原件。
必須在作業現場核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實物是否和產權備案相符;核對安裝(拆卸)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拆卸)單位參加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人員、輔助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是否人證相符。
由具體審核人員和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在《內蒙古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
(三)、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必須審核:
1、《內蒙古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證》原件;
2、《內蒙古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原件;
3、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原件;
4、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原件;
5、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原件。
由具體審核人員和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三、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予辦理產權備案和安裝(拆卸)告知手續:
1、屬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5、達到國家規定出廠年限,未進行安全評估和經評估不宜繼續使用的;
6、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進行改造的;
7、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8、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裝置的。
建筑起重機械有上述1至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已備案的,應當向原備案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四、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卸作業必須遵守《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 GB / T9426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等的規定。
五、自治區境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對其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履行安全職責。嚴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經理(具有建造師資格)必須在現場,并和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一起,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記錄。
自治區境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我區建筑施工企業,如使用未經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的建筑起重機械,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建議發證機關暫扣安全生 產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外進建筑施工企業使用未經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的建筑起重機械,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將該建筑施工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告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該建筑施工企業記入外進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清出自治區建筑市場。
六、監理單位必須履行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和拆卸監理職責。安裝(拆卸)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必須書面告知監理單位,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同意后,方可進行安裝、拆卸作業。同時,監理單位應派具有監理資格的專人進行旁站監理。
七、各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現場監督管理,尤其對毗鄰學校、幼兒園、商場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建筑起重機械,責令立即停工整改。
要經常組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八、各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審批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決不允許隨意降低標準審批。
九、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使用單位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及注銷手續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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